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岩委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
龙岩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两办《意见》),进一步推进司法所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两办《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现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深入开展创建优秀司法所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司法所各项建设,实现全市司法所“队伍建设正规化、科技管理信息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硬件设施标准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服务大局优质化”的工作目标。
二、阶段任务
围绕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总体目标,分阶段抓好以下四项任务:
(一)切实增强队伍整体素质。队伍是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键,要充分运用好现有政策,建设一支正规化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1、确保专项编制使用到位。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接收军转干部、选拔选调生等途径择优进人,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使用率到2009年底达到70%以上、2010年底达到90%以上,2011年底全部使用到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编制使用范围。
2、配齐配强副科级司法所长。通过考核所内干部、下派局机关干部、选调乡镇干部等多种渠道,选取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担任副科级司法所长。副科级司法所长配备率到2009年底达到30%以上、2010年底达到50%以上、2011年底达到60%以上。
3、选好聘好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在15人以下的,配备1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15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5:1比例配备。各县(市、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要100%聘用到位。一类乡镇和街道调委会聘用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2名;二、三类乡镇调委会聘用专职调解员应不少于1名。专职调解员聘用2009年底达到35%以上、2010年底达到75%以上、2011年底达到95%以上。村居(社区)调委会聘用1名首席调解员,2009年底首席调解员聘用达到50%以上,2010年底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经费保障标准。市和各县(市、区)要将司法所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能力,努力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
1、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实行分类保障标准,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009年底到位75%以上,2010年底到位100%。
2、制定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意见、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协调沟通,在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和全省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办法颁行以后,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落实其它专项经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普法宣传经费、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09年底达到60%以上,2010年底达到80%以上,2011年底达到100%。
(三)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心,必须集中力量抓好抓实。
1、高标准地完成示范用房建设。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设司法所示范用房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5个司法所示范用房建设,2010年3月底前完成工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2、分步实施司法所用房建设方案。省司法厅已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所用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我市拟从2010年至2013年分四年时间,每年建设32个司法所,完成全市其余128个司法所用房建设任务。
3、多方筹措,力求先行。今年,在推动5个司法所示范用房建设的基础上,争取中央和省、市对司法所建设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拟于第四季度下达全市20个司法所用房建设任务。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支持,解决20个司法所用房建设的征地和资金配套问题。
(四)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坚持一手抓建设管理,一手抓职能作用发挥,促进建设管理与职能作用发挥之间的良性互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突出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加强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非诉讼、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全市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四无”的村居(社区)达到70%以上。
2、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扎实开展全市刑释解教人员排查回访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抓好重点对象的衔接管控,将力量主要集中在那些主观恶性程度较高、没有教育改造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身上,落实管控措施,做好转化工作。稳步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帮助回归人员办理失业或就业登记,促进他们尽快就业。加强出监出所衔接工作,夯实工作基础,实现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95%以上,安置率达90%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3、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目标,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安全体系,抓好日常矫正措施落实,把矫正对象纳入全方位工作视线,保证社区刑罚执行的效果,增强社区和社会的安全系数。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明确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强化教育监管措施,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4、以服务和保障民生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以“法律六进”为抓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实现法制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80%以上。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服务网络,简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积极主动为基层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努力当好基层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依法行政。
三、工作措施
加强司法所建设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主动协调、强化督促,切实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司法所建设的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所建设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好司法所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和装备设施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如实反映本辖区司法所建设的现状,提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外部协调,主动向当地政法委汇报,主动与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司法所建设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切实解决好省两办《意见》中规定的司法所人员编制、副科级所长配备、用房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具体政策的落实问题。通过积极协调,争取综治部门将司法所建设纳入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内容,加大督导力度;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司法所的资金投入,在中央、省里专项补贴和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上向司法所建设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争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无偿提供司法所用房建设用地。
(三)加大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提出贯彻落实省两办《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要按照忠诚履职、尽心尽责、勇于负责、敢于问责的要求,将司法所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形成人人有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落实机制。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市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发改等部门协调沟通,联合出台贯彻落实省两办《意见》中涉及人、财、物等方面问题的具体意见,做到既有长远规划,又有近期目标。县级司法局要努力抓好省、市有关政策的落实,对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要不等不靠,尽快解决;对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当地党政和市司法局汇报,共同协商解决。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司法所建设领导小组,切实把司法所建设列为司法行政重中之重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和机关各部门共同抓;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各地要通过简报、专报、通报等形式,建立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随时掌握司法所建设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市司法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检查督导各地贯彻落实省两办《意见》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问题,督促措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