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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9]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发〔2009〕10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盟行署同意盟国土资源局制订的《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阿拉善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促进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结合我盟矿山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三)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方向和目标。
(五)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六)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七)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奖惩措施,实行奖惩并重。

二、治理目标和步骤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至2015年用7年时间,重点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国有矿山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城镇周围的采砂、采石场治理;矿山废弃地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严格实行开发与治理同步。
(二)工作步骤
1、2010年3月底前,各旗区编制完成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总体规划。
2、2010年年底前,各旗区编制完成本行政区重点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专项规划,建立全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选项目库。
3、2011年8月底前,生产矿山全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三)各旗区任务分解
1、阿拉善左旗
近期需治理矿区4个(阿拉善盟古拉本煤矿区、阿左旗巴润别立镇图日根嘎查废弃粘土矿区、图兰泰盐湖矿区、阿左旗红旗露天煤矿矿区),治理面积约10平方公里。正在实施项目3个,年内完成验收1个,201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2个。其余按设计时间竣工。
重点需治理矿区2个(阿拉善左旗古拉本矿区、呼鲁斯太矿区),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远期需治理项目4个(吉兰太盐湖矿区、呼鲁斯太煤矿区、黑山煤矿区、珠拉扎嘎金矿区),治理面积约9.5平方公里,在2015年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阿拉善右旗
重点需治理矿区1个(阿拉善右旗西大窑矿区),2012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远期需治理项目1个(雅布赖盐湖矿区),治理面积约3.5平方公里,在2015年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额济纳旗
重点治理矿区1个(老硐沟金矿区),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远期需治理矿区5个(老硐沟金矿区、梭梭井铁矿区),治理面积约2.8平方公里,在2015年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重点治理矿区1个(巴音敖包煤矿区),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远期需治理矿区1个(巴音敖包煤矿区),治理面积约3平方公里,在2015年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5、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重点需治理矿区1个(阿拉善左旗新井煤矿区),2013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三、管理与实施
(一)项目审批。各旗区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重点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针对本意见提出的治理目标和治理区域,编制立项可研报告,逐级建立申报数据库。每年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由盟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对旗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项目招标。除因施工难度和技术要求等特殊因素外,所有项目都必须以招标方式公开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于报名前15日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阿拉善日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招标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结果分别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批准部门备案,同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和阿拉善日报公示招标结果。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实施治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招标活动要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否则不得进行招标。
(三)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制定工作计划,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会同监理单位提出阶段性检查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变更项目设计和推迟完工时间,应说明理由,报立项机关批准。已完工项目,经盟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验收。
(四)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施工计划,经阶段性检查验收合格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分阶段向施工单位拨付;阶段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请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审计。

四、职责分工
(一)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成立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鲍常青 盟长
副 组 长:田德志 副盟长
成员:李中亚 盟长助理、盟公安局局长
宿万德 盟长助理、盟经济委员会主任
杨德峰 盟长助理、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小兵 行署副秘书长
王 东 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迎翔 盟安监局局长
霍幸福 盟民政局局长
王国福 盟教体局局长
闫克强 盟建设局局长
杨 海 盟环保局局长
乌兰巴根  盟交通局局长
包  金盟文广局局长
宝音那森  盟卫生局局长
薛思勤 盟财政局局长
李东亮 盟审计局局长
赵 勤 盟水务局局长
王维东 盟林业局局长
陈 杰 盟气象局局长
刘 勇 盟武警支队支队长
闫占洋 盟消防支队支队长
陈晓鹏 盟森警大队队长
王继生 盟电业局局长
关永义 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司俊强 阿左旗副旗长
赵家瑞 阿右旗副旗长
唐培敏 额济纳旗副旗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德峰兼任。
(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落实项目招标、监理、审计和监督检查制度,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义务。
(三)涉及矿山尾矿库和各类保护区的治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盟经委、安监局负责尾矿库治理的监督管理,盟林业局、环保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治理。
新建和在建的交通设施由交通局和建设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校舍地质灾害由教体局、建设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能源建设中的地质环境问题由相应的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工作;水利建设由水务局负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
(五)生产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并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按服务年限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矿山企业的监管由同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各旗区政府、管委会,旗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考核体系。盟行署与各旗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列为对旗区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年度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和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各旗区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明确旗区和苏木乡镇及所属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目标任务,特别是要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旗区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全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区要尽快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把每一个矿区和每一个项目的治理工作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奖惩并重的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和主动投入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地区,将在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并对主动投入安排的项目给予一定配套资金,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完成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体规划和重点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的旗区,将不再受理其治理项目立项申报,直至规划编制完成为止。
(四)强化执法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贷款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在3年治理周期内不进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
(五)建立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展情况,从2010年开始实行工作季报制度,各旗区必须在下一季度前5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报盟国土资源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六)加强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正面典型及时予以宣传,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矿山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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