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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宛政办[2009]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宛政办〔200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即在职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88%、83%、78%;退休人员分别提高到93%、88%、83%。

三、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将《南阳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宛政〔2001〕63号)规定的公务员补助支付比例提高10%。提高后公务员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标准为:起付线以内补助60%;起付线以上在职干部补助70%,退休干部补助75%,副处级干部补助80%,正处级干部补助90%。

上述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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