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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1]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282号)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的报告及竞买人股东资格申请的请示》(东保发〔2010〕第004号)和《关于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的报告及入股股东资格申请的请示》(东保发〔2010〕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达林哈尔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7000万股股份、内蒙古达林哈尔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2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5000万股股份,占比6.25%,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9000万股股份,占比11.25%,内蒙古达林哈尔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兴澄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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