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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监所教诲教育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期军事犯改诲向上,于开释后能适应军中或社会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军事犯应施以左列教诲教育,其实施方式如左: 一政治教育:比照官兵政治教育分级编组施教,其教材以政治课本及三民主义理论等为准。每周以六小时为原则。 二生产教育:按刑期之长短及其性向,每人选习一种技艺,分组施教,实施计划由监所自行订定。 三法纪教育:讲授军纪、军法教材及精神讲话,以增强其守法重纪之观念,启发其荣誉心与责任感。每周不得少于四小时。 四生活教育:以小组讨论、集体座谈或机会教育等方式实施,并补以康乐活动,端正其生活习惯,陶冶其品德及锻炼其体魄。 第 3 条 前条教诲教育每月举行测验一次,其成绩占与劳动生产作业成绩合计之总成绩百分之七十。 前项成绩优良者除酌予奖励外,列为行为考核之主要依据。 第 4 条 教诲教育由监狱 (所) 长、政战部主任 (辅导长) 或所属官员依其学能,分别兼任,其无政战单位设置之监所,得邀请适当人员担任之。 第 5 条 监所推行教诲教育之经费来源如左: 一额领经常费。 二依规定列拨之教育经费。 三生产作业改善内部设施费及福利站盈余。 第 6 条 监所推行教诲教育情形,于每年一月五日及七月五日前各呈报一次。 第 7 条 本办法之作业程序由各监所定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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