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监管,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 进出境监管
第八条 游艇进境时或者实际出境2小时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境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第三章 境内及在境外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境内游艇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30日内复出境、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进境、出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方可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多可以延期2次。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 业 信 息 | 企业中文名称 | |||||
企业英文名称 | ||||||
企业注册号 | 登记机关 | |||||
注册资本 | 登记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传真 | |||||
业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传真 | |||||
企业注册地址 | ||||||
企业经营地址 | ||||||
随 附 单 证栏 | 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港口或者游艇监管码头等材料 担保凭证以及提供总担保的核准文件;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 |||||
海 关 批 注栏 | 经办人意见 | 科长审核意见 | 处(关)长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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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游艇中文名称 | 呼号或imo编号 | ||||
游艇英文名称 | 所有权证书编号 | ||||
船旗国/船籍港 | 国籍证书编号 | ||||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 | 船长姓名 | ||||
总吨 | 净吨 | ||||
抵达/驶离日期及时间 | 上一港/下一港 | ||||
游艇抵达/驶离港口(泊位)或者游艇监管码头 | |||||
游艇承载人数(包括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 | |||||
游艇进出境代理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 |||||
航次摘要(先后挂靠港口或游艇监管码头情况): | |||||
所附单证(标明份数) | 游艇对废弃物和残余物接受设施的需求 | ||||
游艇所载人员名单及个人物品清单 | |||||
游艇物料清单 | 国籍证书 | ||||
所有权证书 | 其他单证 | ||||
备注: | |||||
注: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等监管方式进出境的游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进行报关单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