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9〕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338号)以及《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秀山府发〔2009〕4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我县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县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整顿关闭类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县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煤矿: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5.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8.1个月内3次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1个矿井,其他予以关闭;
10. 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11.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12.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13.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4.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二)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3―9人事故的;
(三)矿井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体保护区、国家森林保护区内的;
(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六)不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
(七)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关闭目标任务及时限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我县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予以分期分批关闭。第一期关闭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罗家湾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庵塘脚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宝源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川河矿业有限公司龙贡煤矿等四个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政策宣传。11月27日审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关闭煤矿名单及配套奖励政策。11月30日召开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对关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落实相关部门、煤矿企业有关关闭工作职责,对于关闭政策法规进行宣传解释。
(二)公告关闭名单。县人民政府11月30日下发关闭决定,并将关闭煤矿名单在《秀山电视台》及《今日秀山》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检查验收。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三是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将已关闭煤矿企业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及村组,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六、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另行文明确。
(二)进一步细化职责
县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对关闭井口实施永久闭坑、拆除井下和地面设备设施、上缴火工品、遣散作业人员、恢复地貌和植被等工作。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县安监局参与组织、协调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促、指导我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县社保局、县工会要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全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积极向上衔接落实关闭小煤矿政策奖励资金。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关闭煤矿涉及的信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有关部门、乡镇及有关单位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县供电公司、县治宏电力公司等电力单位负责切断已决定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关闭煤矿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关闭煤矿实施关闭行动,封堵井口,督促关闭煤矿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已关闭煤矿的监管,确保关死关牢。负责关闭工作期间和关闭后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被关闭煤矿在县政府宣布关闭决定之日起停止生产,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撤除井下井上生产设施设备。
(二)细化矿权,停划资源。在2012年以前,不再受理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煤矿增划煤炭资源的申请,停止煤矿探矿权审批(新矿区除外)。对政府已公示关闭的煤矿,采矿权证到期的不再换发。
(三)提高门槛,严格把关。对设计能力5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在2012年前一律停止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受理和审批;对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一律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煤矿资源整合项目要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从严审查。在煤矿的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降低审批标准和准入门槛。关闭后保留的生产矿井,每个煤矿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得生产。
(四)对按期按要求关闭的煤矿予以奖励。根据市上关于小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政策,我县对积极主动关闭的煤矿实行奖励政策。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除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矿井外,对主动申请并按规定时限关闭的,每个煤矿给予适应的奖励;对不主动申请关闭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关闭的,予以强制关闭,不予奖励。按要求关闭到位的煤矿,经县、市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奖励资金。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按照市上有关规定及时予以退回。
(五)未纳入关闭名单的保留生产矿井须缴纳被关闭煤矿让渡市场的补偿金,具体缴纳金额由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及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提供有力保证。要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县政府与县经委和有关闭煤矿的乡镇签订责任书,落实关闭工作任务职责和关闭后的监管职责。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关闭矿井监管。乡镇是监管关闭煤矿和非法煤矿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停止生产,并负责现场监管和信息报送。关闭煤矿所在乡镇要建立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一对一”监管工作机制,在关闭工作期间派驻“一对一”督导监管工作人员,在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必须与单位工作脱钩,在未彻底关闭前,必须现场值守,一律不得离开。
县经委对关闭矿井要落实“一对一”的监管人员,定期开展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煤矿、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县级各有关部门、产煤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全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县督查室、县监察局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依法依规严格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搞好整顿关闭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11月30起,每周五由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经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