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筹集抗震救灾对口援建资金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28号)
金坛、溧阳市,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人民政府:
根据11月17日省政府全省对口援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完成中央、省下达的政治任务,确保我市对口援建工作在2010年5月12日前基本结束,现就我市抗震救灾对口援建资金筹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原则
根据全省对口援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的政策口径,对口援建资金总量为各地区财政收入1%实物工作量加社会捐赠资金。前期各地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一律不得抵顶财政收入1%实物工作量。
二、筹资金额
根据上述政策,我市各辖市、区(不含武进区)除前期社会捐赠资金外,财政收入1%实物工作量部分,按各地区2007、2008年一般预算收入实绩及2009年市人代会批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10%测算,分地区应筹集资金额度如下: (单位:万元)
地区 | 三年筹资总量 | 已筹集金额 | 尚应筹集金额 |
市本级 | 17754 | 6986 | 10768 |
金坛市 | 3812 |
| 3812 |
溧阳市 | 5746 |
| 5746 |
新北区 | 5748 | 1983 | 3765 |
天宁区 | 2383 | 768 | 1615 |
钟楼区 | 2777 | 926 | 1851 |
戚墅堰区 | 1005 | 349 | 656 |
合计 | 39225 | 11012 | 28213 |
注:2009年度结束后,各地区根据收入实绩测算确定2010年度应上缴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各地区用于抗震救灾援建的财政资金及时筹措到位,各地区按以下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配合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于2009年年内将前期募集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结存额全额上缴市红十字会等机构,汇缴或直接解缴市财政局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
(二)各地区财政收入1%实物工作部分的援建资金,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应缴金额,全额列入2010年度各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算。
(三)各地区2010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经所在地区人代会批准后,抗震救灾援建资金支出预算于2010年一季度执行到位,3月底前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
四、其他
市财政局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
户名:常州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账号:27107001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