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09]4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闽价费〔2009〕4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函[2009]265号)收悉。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收费标准,即:每本(份)普通发票工本费=每本(份)发票印制成本×(1+18%)。发票印制成本指实行全省统一招投标的印制成本,18%为综合费率(含运输、仓储、劳务、表报、损耗和换版损失等费用)。

二、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各级税务部门均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计算办法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工本费收费标准若有变动的还应公示当年的统一招投标印制成本。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届时请你局上报收支执行情况,再行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