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府[2009]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多、规模大,部分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复杂、施工要求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保证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关系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将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政府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安全工作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有关事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二)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市场监督的关系,严格审查、颁发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要建立省外建筑企业备案制度,凡省外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监理、施工企业进入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要建立省内外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生产业绩评价体系,定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三)加强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管。市政、铁路、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招标或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把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的资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作为审查重点,凡企业或施工单位资质或人员资格、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不得承揽工程。要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
门要充分利用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构建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市场监管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指导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目标、职责、管理手段和奖惩措施明确。加强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凡是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凡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对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以及发生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要坚决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严格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格安全准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按“三同时”要求,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情况,组织对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信用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要研究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建筑业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或分级,并与市场准入等挂钩,增加企业失信的成本;要加大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局面。
(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负责人约谈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隐患较多的重点监控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领导要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关人员,听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隐患整改措施的情况汇报,并对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六)建立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属地政府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依法予以查处。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也要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联合督查工作机制。省建设、安监部门要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召开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由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工区)参加的联席
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并研究重大安全问题;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定期演练。
四、强化基础,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为压低报价随意降低安全费用,不得简化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取得设计资格等级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做出监理指令。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齐配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完善工程技术责任制度。对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技术会审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涉及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在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申请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在大跨度桥梁、高压长输线路、中长隧道、深水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勘探设计单位必须向施工现场派驻勘察设计代表。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建设单位要足额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设计单位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经费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因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经费,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四)加强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发包人要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分包作业人员名册。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发包人要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承包人要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五)加强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培训教育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以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前,应当认真接受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积极探索企业加强农民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的新办法,通过发放图片、小册子以及举办民工夜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民工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其素质和自救防护能力。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从源头上清除隐患;推进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登记建档、公示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工作。
五、突出重点,严防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一)强化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拆装队伍资质管理制度,杜绝无资质队伍参与拆装;完善施工起重机械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起重机械拆装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杜绝违章违规拆装行为;严格执行拆装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执行施工起重机械的检测、安装后验收、登记制度,杜绝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设备,严禁机械带病作业;严格执行施工起重机械的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实行起重机械开机人员、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定岗、定机,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机械。
(二)强化施工坍塌事故防范工作。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把预防坍塌事故作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积极开展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承重支撑架、基坑支护等易发生坍塌事故的施工部位和环节,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对高大模板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企业还要组织专家组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三)强化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区域的安全防护,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违规和冒险作业。应加强对企业防护措施和作业行为的日常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和通道口的防护以及阳台、楼板、屋面板等临边的防护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以及其它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等七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在施工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论证制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将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备查。
(五)强化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设备、临边围护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纳入危险源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对上述部位和环节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检查和整治,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六)强化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安监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常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要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维护工程建设的法制秩序,切实提高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