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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培[2009]3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9]339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2009]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63号)精神,决定在2009年至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9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和企业转型、产品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扩大培训规模,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09年至2010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认真贯彻《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办[2009]72号)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
困难企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技能性培训,可申请培训补助。补助额度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确定,培训补助费一般不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最多不超过500元。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
(二)开展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的职业培训。重点做好大学生的培训工作,深入实施万名大学生实训工程,推行“双证制”,深化创业培训,实现2009年培训鉴定大学生8000人的目标。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新增劳动力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提高新增劳动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应届初、高中毕(结)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杭州户籍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杭就业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人 2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杭州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取得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或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大学生见习期间,按《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9〕74号)规定,给予生活补贴。杭州户籍应届初、高中毕(结)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资助政策参照《浙江省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实施办法》(浙教计[2006]150号)执行。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要结合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我市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
在杭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可以以常住居民的身份参加职业培训,培训补贴以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形式发放,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交通、建设、电力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职业培训方案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二)发放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教育培训消费券1.2亿元。按照《关于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杭教成[2009]5号),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社区、企业的作用,确保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到位,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发放使用,促进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转移到杭州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并为企业储备技能人才。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服务,开展技能岗位对接,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组织技能岗位对接专场招聘会。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情况通报,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培训前备案、培训中抽查、培训成果验收、培训台帐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对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审核审批、培训补贴申请审核的程序控制措施和监督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加强情况通报,每季度末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度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度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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