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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采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采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9〕2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采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采集工作的意见
(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了确保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现有项目信息统计部门的作用,整合利用现有项目信息资源,优化调整项目信息数据采集的渠道,及时、全面汇总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科学决策的依据。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固投办)和市监察局将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范围,对承担信息数据填报工作的县(区)、开发区以及市直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进行了分类整理,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采集工作的意见:

一、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填报方式

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通过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固投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固投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地址及各单位用户名与密码详见附表一)。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填报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

各项目前期有关行政单位、统计单位、重点类别项目业主、信息统计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内容组织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做到应统尽统(详见附表二)。

(一)项目前期有关行政单位

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支队、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等部门须按填报要求,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市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行政审批完成情况。市政务服务中心须在每月8日前完成对上月各有关部门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信息的审核。

各县和各开发区须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行政审批完成情况填报工作。各县和各开发区的政务服务中心须在每月8日前完成对上月本辖区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信息的审核。

(二)统计单位

市统计局须在每月8日前提供上月我市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计划总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内截止当月完成投资、工程量完成情况、资金单位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类、存在问题具体描述等信息。

(三)重点类别项目业主

市百项重点推进项目、市151项重点前期责任项目、城建计划项目、自治区层面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项目、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等重点类别项目的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完成责任项目全部信息填报工作。

(四)信息统计责任单位

信息统计责任单位督促责任范围内非重点类别项目业主在每月5日前完成填报项目有关信息的工作。每月8日前完成责任范围内项目业主(包含重点项目和非重点项目)填报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填报工作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市监察局、绩效考评办及固投办等三部门联合对各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填报工作的,甚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依据《南宁市“1180”项目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方式表(略)

2、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组织填报工作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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