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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南广益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广益实验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你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费标准:小学每生每期4300元;初中每生每期5100元;高中每生每期6100元。

2、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

3、住宿费按每生每期350元标准收取。

4、生活服务费报我局备案。

代收费应遵循“按年(或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服务性收费除遵循代收费原则,还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本批复自2009年秋季起执行,你校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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