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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办发[2009]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四川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纲要》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公共机构用能现状

近年来,我市公共机构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有所增强,节能措施逐步到位,较好地控制了能耗不断增长的态势。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公共机构(含学校、医院)1342家,房屋总建筑面积506.7万平方米,用能人数864509人(含公共机构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按病床数计算的住院病员),公务用车1354辆。2008年度,全市公共机构总耗电量4577.38万千瓦时,人均用电52.9千瓦时,比2005年增长25.04%,单位建筑面积耗电13.57千瓦时,比2005年增长24.53%;用水935.4万吨,人均用水10.82吨,比2005年增长7.2%;公务车总耗油量767.40万升,单车平均年油耗5667.65升,比2005年增长10.4%。2008年度公共机构水电油三项费用总额为11007.59万元,比2005年增长20.3%。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状况调查发现,我市公共机构在节能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偏低。我市各级公共机构用能设备普遍能效较低,高效节能灯的使用量占照明灯具使用量的比例偏低,空调、电梯等大型用电设备大多未采用节能技术,目前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多数没有满足节能、高效的要求,公务用车还存在着油耗高等现象。

(二)节能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我市各级公共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节能管理岗位和专职人员,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尚未确定,节能审计工作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制度还有待完善,缺乏有效的能源报告制度和节能考核制度,在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应用等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未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三)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不够。由于缺乏节能技术推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致使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不普遍。同时,节能信息渠道不畅通也影响了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

(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艰巨。我市各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外围结构多数未采取任何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差,传热系数高,能源消耗量大。多数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还未全部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节能改造资金需要量大,任务艰巨。

(五)节能意识有待增强。我市一些公共机构对开展节能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宣传教育不够深入。节能技术改造进度缓慢,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机关单位的不少职工尚未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缺乏节约能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科学管理、强化宣传,积极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逐步改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按照系统节能的总体思路,贯彻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相结合、近期计划与远期规划相结合、宣传发动与狠抓落实相结合、日常节约与源头控制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约束与激励相结合、领导干部带头与全体职工共同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力求以较低的资金投入和最低的能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主要目标和节能指标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不懈努力,不断夯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基础,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标准体系、评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体系,逐步形成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加强节能技术改造,争取全面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灯具、节水型器具更换以及空调节能等改造工作。到2010年,在全市初步形成科学的节能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节能指标

以2008年度的能耗数为基数,到2010年底要实现以下节能目标: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人均年耗水量均下降10%以上,即: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由13.57千瓦时降到12千瓦时,人均年耗水量由10.82吨降到9.7吨;公务车单车平均年油耗量由5667.65升降到5000升;节能灯具使用率达到95%以上;节能洁具使用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创建一批节约能源资源(节电、节油、节水等)示范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目标结合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目标实现。

四、节能工作重点领域和环节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系统工程,我市各级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要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

(一)加强能耗统计基础性工作

抓好既有办公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保证用能统计数据真实、准确。2010年前,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有条件分户改造的,要按使用单位分户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计量。

切实开展好能源消耗统计调查。认真做好全市公共机构2005-2008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公共机构用能底数。

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依据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统计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平台,以便随时掌握公共机构用能情况,及时对能耗高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制定降低能源消耗措施,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大的空调、电梯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逐步将高能耗灯具(包括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为节能灯具。对楼道、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将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更换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2010年底前,市、县级公共机构要逐步完成节能灯具、节水型器具的更换和节能改造工作。

(三) 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节能监管。全市公共机构的新建及改扩建建筑项目,要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能耗。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项目的建筑物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工作和示范作用。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新建项目严格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建设。

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切实抓好建筑能耗的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各公共机构应针对所使用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制定既有办公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试点,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物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 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置。严格执行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

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务用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对公务车辆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能耗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认真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

扩大节能产品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将工程和有关服务项目采购列入政府节能采购,逐步扩大政府节能采购范围。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办公设备,要依法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推广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人事、规划建设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政府办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本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

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为保障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依据单位性质实行分级管理,构建完善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各级公共机构要在本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

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要利用召开工作研讨会、表彰会和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等机会,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和信息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热情。同时,要及时通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宣传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

抓好节能培训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我市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人员和物业服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节能工作管理水平。同时,各公共机构要经常开展节约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用水习惯,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统计工作,落实专人按规定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及时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本地区公共机构统计报表及台账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和目标制定提供依据。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加强公共机构的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的核算,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各公共机构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在规定标准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和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主管领导、承办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节能目标任务完成。

建立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要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切实抓好能耗公示工作。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将公共机构的水电气和车辆用油等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后的“跟进”机制,切实抓好公示数据的分析和通报、异常能耗的反馈和处理等工作,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加强节能检查和处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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