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津发改投资〔2009〕1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为规范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定目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和资源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承担城乡和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任务的公司,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公司。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目的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为目的,项目本身没有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条 特定目的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借用管还”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市建交委、市农委、市市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在每年三季度末汇总归口管理的特定目的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需求,报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下一年度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滨海新区及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三季度末汇总本级政府特定目的公司下一年度投资需求,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投资计划抄送市发改委汇总。
第五条 特定目的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建和年内拟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本年度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
(三)前期工作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本年度前期工作内容;
(四)本年度公司可支配资金总额、用于项目建设及还本付息的资金额;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必须有明确和落实资金的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特定目的公司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在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有借贷资金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借用管还”方案进行专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特定目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超出批准概算。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且未提前履行调整手续的,有关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向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及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较多的项目,交付使用后二年内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特定目的公司使用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政府特定目的公司及其建设项目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оо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二оо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