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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城市学院2008年新增专业学费和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9]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城市学院2008年新增专业学费和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262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兰州城市学院关于重新申请2008年新增本科专业等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9〕49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城市学院新增专业学费、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甘价费〔2008〕162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按照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兰州城市学院2008年新增专业学费、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新增本科专业学费:
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元,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2.住宿费:
兰州城市学院校内新建1、2号4人间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
住宿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再单独收费。

二、新增本科专业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应用于办学支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学费、公寓住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按规定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住宿费。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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