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通知
(莆政办〔2009〕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09〕1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度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09〕111号)有关规定。
二、考核安排
检查考核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完成对各自承担环保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分别填报《2009年度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自评表》(见附件1)和《2009年度市直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自评表》(见附件2),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综合汇总。市直责任单位要根据各县(区)政府相关的环保工作情况提出评分建议。
第二阶段:2010年1月11日至1月19日,市政府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环保局、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具体实施对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2009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湄洲岛和北岸管委会只检查不评分)。
检查考核工作日程安排:2010年1月11日,考核仙游县政府;1月12日,上午考核涵江区政府,下午考核荔城区政府;1月13日,上午考核秀屿区政府,下午考核城厢区政府;1月14日,上午检查湄洲岛管委会,下午检查北岸管委会;1月15日,上午考核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和海洋与渔业局,下午考核市建设局和卫生局;1月18日,上午考核市财政局、林业局、交警支队,下午考核市执法局和环保局;1月19日,考核其他市直有关单位。
第三阶段:2010年1月31日前,市环保局会同监察局汇总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核;2月10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2009年度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自评情况和县(区)政府年度考核结果。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考核项目总得分/应考核项目总分×100分。累计得分85~100分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 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自评结果、查看资料、明查暗访、综合评议等形式进行,并按照评分标准量化打分。考核项目的档案资料应按要求收集和整理,材料要详实完整,指标的统计和采集的数据应准确可靠。
四、考核结果应用
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对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度不得参加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并对其项目环保审批实行限制。
五、考核要求
(一)本次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和自评报表,对逾期上报的,将在总分上直接予以扣分;
(二)自查自评要实事求是,自查表中的自评情况一栏,必须对任务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详细填写,特别是涉及到具体数值的指标,必须体现年度的任务量和完成数值。对自查不认真、自评弄虚作假、情况填写含糊不清的,该栏项目将酌情扣分。
附件:1.2009年度县(区)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自评表(略)
2.2009年度市直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自评表(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