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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09]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鞍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确把握全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鞍山,推动我市大发展、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普查,要全面摸清全市人口资源底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地域和迁移特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状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向市财政局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市以下各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培训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情况、有普查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同志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普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建人口普查机构,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附件:鞍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鞍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孙春山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
吕金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
徐英棣 市统计局局长
副 组 长:
刘先颖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于巧蕾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杜荣山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杨 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霍庆永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廖明伟 市台办副主任
刘新举 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徐德明 市建委副主任
梁尔连 市农委副主任
元光熙 市民委专职委员
战志平 市政府研究室副局级调研员
侯 斌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周 军 市外事办副主任
王 涛 市教育局副局长
任雅芹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刚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敬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政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舒 市统计局副局长
徐 刚 市规划局副局长
赵 丹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 涛 市广电局副局长
龚 莹 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宝森 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总会计师
那春艳 鞍山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孙 奇 武警鞍山市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李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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