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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哈政综〔20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决定,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标准

(一)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的,发放补助金5.8万元。

(二)服役期满1年、中途退役的退役士兵,发放补助金2.9万元;服役期未满1年的,不发放补助金。

(三)转业士官(包括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照服役期满士兵标准发放补助金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照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除发放补助金外,另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士兵补助金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士兵补助金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士兵补助金基数的5%。

二、适用对象

2010年12月1日后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属于本市政府应安置对象、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补助金的复员士官)。

三、其他事宜

(一)领取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再享受政府为其安置工作的待遇。

(二)呼兰区、阿城区及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标准,适当提高补助金标准。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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