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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阜阳市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阜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阜阳市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通知
(阜政办〔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阜阳市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煤矿开采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充分认识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及村庄搬迁工程,编制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和村庄搬迁项目的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要依据《规划》制定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工作。要建立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按有关规定缴存塌陷区综合整治保证金,并编制塌陷区综合整治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塌陷区综合整治工作,促进我市煤矿开采与塌陷区综合治理协调发展。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要广泛宣传《规划》,提高全社会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修改《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切实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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