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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级稻品种认定办法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黑农委函[201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科〔200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稻生产实际,为了加速选育和推广我省超级稻品种,明确超级稻品种的认定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级稻品种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多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 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黑龙江省“超级稻”品种。

第二章 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条 超级稻品种各项主要指标如下表

区域

第一、二、三积温带

第四积温带

生育期

≥127

≤123

百亩方产量(公斤/亩)

≥700

≥650

品质

达到国标2级米以上(含)标准,

抗性

抗稻瘟病、耐障碍型冷害性强、抗倒伏

生产应用面积

品种审定1年后(含1年)生产应用面积达到年10万亩以上


第五条 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推广的品种,均可申请认定超级稻品种。在品种审定后必须进行1年的百亩示范方验收。
第六条 第四条表中所列品种的区域、生育期、品质和抗性指标,均以省区域试验及品种审定相关指标为依据。生产应用面积需由省种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章 百亩方测产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组织。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由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组织。
第八条 验收申请。由育种人在测产验收1个月前向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提出申请,提供在水稻主产区建立的测产验收百亩示范方的地点、面积、品种名称及特性、种植情况、预期产量等资料。
第九条 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须由5-7名省级以上科研、教学、管理、推广部门水稻科技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即育种家和所在单位专家不参与自育品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测产程序
(一)生长情况考察。验收专家组对百亩示范方进行整体考察,了解长势平衡程度、抗性及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二)田块选择。须对百亩连片示范方田块编号,随机抽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
(三)收割脱粒。对所选3块田每块进行实割500平方米以上。脱粒、去杂、装袋后称重,记录装袋数量和鲜谷重量,计算总重量(以“公斤”为单位,用w1、w2、w3表示)。
(四)丈量面积。由验收专家对实际收割面积进行丈量并记录(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用s1、s2、s3表示)。
(五)测定杂质。每个实收田块随机抽取实收稻谷数量的1/10左右,进行称重、去杂,再称取去杂后的重量,测定稻谷杂质含量(以“%”为单位,用i1、i2、i3表示)。
(六)测定含水量和空瘪率。每个实收田块随机抽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稻谷要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以“%”为单位,用e1、e2、e3表示)。再用水分速测仪进行水分含量测定,重复10次取平均值(以“%”为单位,用m1、m2、m3表示)。
(七)产量计算。百亩示范方实际平均单位产量(以“公斤/亩”为单位,用y表示)以实割各点产量(y1、y2、y3)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百亩示范方产量。计算公式为:
y1=(s1÷667)×w1×(1-i1)×(1-e1)×[(1-m1)÷(1-m)]
y2=(s2÷667)×w2×(1-i2)×(1-e2)×[(1-m2)÷(1-m)]
y3=(s3÷667)×w3×(1-i3)×(1-e3)×[(1-m3)÷(1-m)]
y=(y1+y2+y3)÷3
m为标准干谷含水率:粳稻:14.5%。
(八)真实性检测。专家实地检测,抽标准样留存,有争议的品种做dna指纹检测。
第十一条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百亩示范方的实测产量、整体长势平衡程度、抗性等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章 超级稻品种审核与确认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为“超级稻”品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品种基本情况,包括规范准确的品种名称、父母本来源、育成单位、育成人、适宜种植区域、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二)通过省品种审定情况,提供相关审定证明材料、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含抗性和品质鉴定材料等)。
(三)百亩方实测验收材料(含申请超级稻认定表、田块基本情况、生产管理措施、测产验收过程、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测产结果及专家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应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确认“超级稻”的品种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报送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
第十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达到超级稻主要指标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十五条 省农业委员会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级稻品种仍用原审定名称,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

第五章 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黑龙江省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度,以省农业委员会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
(一)品种已退出。
(二)品种在生产上暴露出重大缺陷,或因品种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后,5年内年生产应用面积最高不到50万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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