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科〔200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稻生产实际,为了加速选育和推广我省超级稻品种,明确超级稻品种的认定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条 超级稻品种各项主要指标如下表区域 | 第一、二、三积温带 | 第四积温带 |
生育期 | ≥127 | ≤123 |
百亩方产量(公斤/亩) | ≥700 | ≥650 |
品质 | 达到国标2级米以上(含)标准, | |
抗性 | 抗稻瘟病、耐障碍型冷害性强、抗倒伏 | |
生产应用面积 | 品种审定1年后(含1年)生产应用面积达到年10万亩以上 | |
第三章 百亩方测产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组织。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由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组织。第四章 超级稻品种审核与确认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为“超级稻”品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第五章 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黑龙江省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度,以省农业委员会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