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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年内在本系统(行业)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2月1日0时起至当年11月30日24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略)

2.2011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略)

3.2011年市各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略)

4.2011年市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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