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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海事局

【发文字号】 沪海安全[2009]6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安全〔2009〕6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化,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鼓励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航运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等规定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化,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鼓励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航运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原则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3年内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二)最近3年内,每年对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超过当年上海辖区的平均数(公司岸基地不符合和船舶不符合分别计算,船舶不符合数以每艘代表船计算);
(三)所管理船舶(包括未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最近两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滞留率不超过10%;
(四)公司最近3年未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五)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污染主要责任事故,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不超过10%;
(六)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七)公司机务、海务、体系和船员管理人员稳定,最近3年内每年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和体系主管岗位变化人数不超过30%;
(八)公司最近3年内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所述的瞒报或漏报情况;
(九)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未持有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本条第一款(三)至(九)项的有关条件,也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第六条 评选材料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航运公司,可于每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局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及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2),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上海海事局收到申请后,应审查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通过上海海事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届满后,上海海事局收集反馈信息并进一步核实,确定本年度“安全诚信公司”名单,并向安全诚信公司颁发证书。

第八条 年度评价
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上海海事局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应向上海海事局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三)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四)所管理船舶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以及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是否超过10%;
(五)所管理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六)所管理船舶滞留情况。
上海海事局参考公司自评对航运公司进行年度评价。通过年度评价确认其仍然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经上海海事局批准后统一予以公布。
未持有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可按本条第二款(三)至(六)项的有关规定,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

第九条 优惠待遇
“安全诚信公司”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
(二)所管理船舶接受审核优先安排;
(三)优先办理“增发符合证明副本”等相关业务;
(四)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安全诚信信息;
(五)享受上海海事局制定的其它便利措施。

第十条 撤销机制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上海海事局应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收回安全诚信公司证书:
(一)递交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故意逃避、阻挠海事执法的行为;
(三)符合证明失效;
(四)公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五)公司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六)所管理船舶滞留率超过10%(含本数);
(七)发生谎报、瞒报、延误报告等不诚信行为;
(八)被举报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
(九)上海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其它情形。
各相关单位发现航运公司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上海海事局经核实后可撤销其安全诚信公司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责任
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不免除遵守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航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公司人数

 

公司船舶数量

 

公司doc证书编号

 

doc证书覆盖船种

 

doc证书取得时间

 

上次审核时间

 

申请的基本条件

序号

项 目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3年内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2

最近3年内,每年对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超过当年上海辖区的平均数(公司岸基地不符合和船舶不符合分别计算,船舶不符合数以每艘代表船计算)。

  

3

所管理船舶(包括未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最近两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滞留率不超过10%。

  

4

公司最近3年未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5

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污染主要责任事故,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不超过10%。

  

6

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7

公司机务、海务、体系和船员管理人员稳定,最近3年内每年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和体系主管岗位变化人数不超过30%。

  

8

公司3年内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规定的瞒报或漏报情况。

  

9

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诚信度自我评价: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不适用的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背面)
(本页由上海海事局填写)

审核办评选意见

 

 年  月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日



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表(正面)
(本页由航运公司填写)

航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公司人数

 

公司船舶数量

 

公司doc证书编号

 

doc证书覆盖船种

 

doc证书取得时间

 

上次审核时间

 

年度评价情况

序号

项 目

1

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2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3

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是否发生过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

  

4

所管理船舶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以及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是否超过10%。

  

5

所管理船舶是否被列入最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6

所管理船舶是否发生滞留情况。

  

公司诚信情况自我评价: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在是或否的相应栏内打“√”,不适用的栏内打“-”。

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表(背面)
(本页由上海海事局填写)

审核办评价意见

 年  月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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