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迅速,为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燃气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燃气工程建设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燃气市场管理不规范、建构筑物违法占压燃气管线、私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为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切实加强全市城镇燃气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管理的重要性
燃气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燃气事业对于促进本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依法管理燃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燃气管理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得力,职责明确,措施到位,协调处理好燃气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城镇燃气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四川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和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发改、经贸、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的管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并事先征求建设部门的意见。
(四)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加强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证照的办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燃气经营范围。
(七)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质量监督管理;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含压力管道元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维修和报废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一)县(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绵阳城区燃气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并报省建设厅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建设应当以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技术标准的规定。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供气区域实施规划。
(二)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四)燃气供气管道在覆土前应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资料报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燃气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向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申请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安全监管
(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和燃气安全的监管,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城区液化气供应点、天然气配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危化品车辆运输的安全检查。燃气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侵害用户权益,管网和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都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维护保养和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严禁擅自跨区域供气。
(三)燃气经营企业法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取得建设、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燃气各类事故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做到有备无患。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对燃气管线运行的安全检测,对检测中发现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管线要及时进行整改;要采用先进燃气管网监测技术,加强对管网运行安全监测;对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的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六)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宣传,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逐步将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本通知有效期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绵府办发〔2006〕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