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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江北污水管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颁发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2009]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江北污水管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9〕179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三新村第六村小组位于江北西区的约60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江北污水管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江北西区范围内金石二路沿线,属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三新村第六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约6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 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 地

42900

鱼 塘

44553

园 地

33000

林 地

13200



(二)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江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800054)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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