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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三府[2009]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运作流程图》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避项目投资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储备库



第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根据三亚市发展需要,按项目建议书形式,提出各类拟建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并于当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于当年8月20日前完成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报项目的审核,并建立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业主对申报项目库中的项目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每个项目立项到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费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经营类项目进行招商,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其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按《三亚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三发〔2008〕1号)执行;非经营类项目完成法定程序后由政府投资。

第六条 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设计单位库中按法定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分三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一阶段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第二阶段设计单位按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由项目业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从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邀请同步参加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准备,提供给专家组评审同时也提供给应邀的代建单位研究。项目业主要提前拟好《代建合同》文本及代建的有关规定交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将承诺函一式5份提供给项目业主。

一般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报批,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未能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已决定要急于建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阶段设计单位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由项目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原则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报市财政局评审,未经评审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二章 规划设计单位名库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选择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丰富设计经验,其中承担法定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设计单位应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相关专业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省内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单位组成,且数量不得少于15家。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1月31日前,由市规划局组织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及各项目业主,完成对设计单位的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规划设计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

项目业主应协助设计单位做好测绘、水文地质勘察、管线普查及相关资料收集等设计前期工作,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

项目设计费用按招标议定,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以原审批概算为参数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设计变更或漏项等引起投资概算的调整而调增,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增。但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审批概算时,设计费用可参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对于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有关部门应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择优选择。

第三章 专家名库



第九条 专家名库包括规划、设计、产业、咨询等各类专家。(主要构成为:国内外知名专家;中青年专家;全国知名重点专业院校学者)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园林环卫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选定,且同类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0人,专家名库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十条 对于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可以同时委托两组以上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提供市政府常务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决策。

第四章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在具有乙级及以上且在海南省注册的招标代理公司中选定,且数量不得少于10家。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依据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单位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招标代理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只对代建项目的代建招标进行代理,并在当年各个代建项目招标抽取代理单位时不再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第五章 代建单位名库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以下条件选定(三亚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且数量不得少于15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依据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考核评价结果,调整更新代建单位名库,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告。在当年各个代建项目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时不再履行资格审查程序,同时将三亚市有关代建制的各项管理规定、格式合同和三亚市当年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情况等资料提供给代建单位名库中的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是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是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是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第十五条 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委托代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若情况紧急,来不及依据本条第二种方式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二是通过招投标委托代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招投标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监督项目代建招投标。

项目业主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随机抽取1家招标代理单位,委托代理代建招投标,同时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批成果予以确认的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由招标代理单位代表项目业主,从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的代建单位中招标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代建招标首先采取承诺按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方式竞标,如该方式无法应标,则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招标公示后,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及正式《代建合同》送达中标代建单位,中标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5%),并与项目业主签订代建合同。

中标代建单位如不能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不能满足项目业主提出(标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位等要求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确定第二中标单位为代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批文件。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内,在7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30000万元以内,在1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0万元以上,在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万元以内,在20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0-30000万元以内,在25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0万元以上,在30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

项目预算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代建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并负法律责任,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代建单位在预算评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招标公告,项目业主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并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确认,经项目业主审查同意并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现场确认,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因设计漏项、变更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的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或代建单位10%的设计费或代建费。

未按经批准内容或未经法定程序申报同意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合同规定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园林环卫管理局、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资产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自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及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含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投资总概算。

(一) 自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0.5%”的公式计取。

(三) 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代建项目为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2.0%”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1亿元而低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2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5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3亿元)*1.2%”的公式计取。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施工招标费用。代建项目的施工招标可委托代理单位招标,也可以自己招标,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 奖罚。建安工程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节余资金中列支。若代建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预算评审价格对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或对采购重要设备、材料以次充好,降低预算价格的,经项目业主及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市政府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不少于50%给代建单位负责人;奖励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代建项目因代建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按约定工期建成,由项目业主及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每延误一个月,按每月平均代建费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项目论证经费、专家论证经费及项目规划设计费等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

(二)代建费用拨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费用80%拨付给代建单位,其余待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由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加具意见,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直接将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算的80%,工程验收合格决算后拨付累计工程决算款95%,其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由财政局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代建履约保证金。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工期选择存款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存入项目业主指定的帐户,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连本带利全部退还代建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根据我市信用评价办法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参与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名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类名库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每年1月31日前更新当年的名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类名库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项目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未能参加相关工作,视为主动放弃并从名库中退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指“一会”为市政府常务会, “五库”为项目储备库、规划设计单位名库、专家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代建单位名库。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三办发〔2007〕76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下称项目业主)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从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中通过邀请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或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直接委托代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若情况紧急,来不及依据本条第二种方式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二)通过招投标委托代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招投标工作,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代建招投标。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应从三亚市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并依法接受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业主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抽取1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代建招投标,同时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批成果予以确认的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由招标代理单位代表项目业主,从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的代建单位中招标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代建招标首先采取承诺按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方式竞标,如该方式无法应标,则按《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投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等实行阶段代建。

(二)招投标确定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实行阶段代建。

依据《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是否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诺函;

(九)质保金条款。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委托代建合同书》(下称《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5%)。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亚市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业绩;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从事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造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注册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

(二)编制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编制和审批工程方案设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方式,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设计单位名库中按法定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分三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指标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准备,提供给咨询单位专家组评审同时也提供给应邀的代建单位研究。项目业主要提前拟好《代建合同》文本及代建的有关规定交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将承诺函一式5份提供给项目业主。

(五)项目落地。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

(六)项目代建与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业主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完成项目代建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

(七)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八)编制和审批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协调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九)工程招投标。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直接以招标人身份,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标底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应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等方式。

(十)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

需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实施建设。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十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园林环卫管理局、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资产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自代建工程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年,且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项目业主备案;

(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包括管理设计、监理等工作,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以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结果作为合理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出具意见后,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负责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符合《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原审批的概算时,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七)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八)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九)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决算报告,由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项目所有工程有关图文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总体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自市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一个月内,代建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负责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根据我市信用评价办法,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章 代建费用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即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一)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0.5%”的公式计取。

(二)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费用按以下公式确定:

代建项目为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2.0%”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1亿元而低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2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批准项目建安工程投资概算高于3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按“500万元+(建安工程投资概算值-3亿元)*1.2%”的公式计取。

第十八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1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费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九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用款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条 代建费用拨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一次将代建费用80%拨付给代建单位,其余待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由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加具意见,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直接将工程款项拨付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不得超过建安工程预算的80%,工程验收合格决算后拨付累计工程决算款95%,其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由财政局一次性拨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三亚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十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扣除10%的代建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业主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代建单位名库。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延误一个月,按每月平均代建费从代建管理费中扣罚,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建安费用决算比经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节余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按规定工期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如被市政府评为优良工程,按代建费用10%的标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不少于50%给代建单位负责人;奖励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一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或银行履约保函退还代建单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的原因或条件,各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市政府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以下几类设计变更。

(一)一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10%(含10%)以上的设计变更;

(二)二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5%(含5%)以上且不超过批复建安工程概算10%的设计变更;

(三)三类设计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复的建安工程概算在5%以内的设计变更;

(四)四类设计变更:是指减少和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核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 设计变更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类设计变更、二类设计变更和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经现场确认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四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查,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申请与批准。

1、设计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代建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再由项目业主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事项并提出至少两个以上的设计变更方案、草图和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

2、市投资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设计变更组织现场确认。

(二)设计变更的现场确认。

1、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前项目业主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申请表》;

②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含方案比选)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估算书;

⑥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⑦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⑧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2、项目业主组织市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必要性及方案进行现场确认。

(三)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1、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设计变更方案后,项目业主将详实、完整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概算提交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概算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处理。

2、设计变更造价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确认表》;

②《设计变更复核表》;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批准设计方案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概预算书;

⑥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⑦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复核。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复核方可最后签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造价的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复核的情况进行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二类设计变更和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上报市政府批准;

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及新增概(预)算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十二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图纸及造价报批。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时效性、应急性和高危险性的特点,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采取措施,对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除险加固、高危水下部位工程的应急设计变更,由水务主管部门现场审批实施完成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海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委托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的组成部门,依据各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进行综合评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动态管理部门,依据对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综合评价更新招标代理单位名库。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只代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分为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形式发布。定期考核于当年12月31日完成;不定期考核时间由项目业主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三项内容进行评价: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资格和素质(满分30分);

(二)市场行为(满分40分);

(三)社会信用(满分30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资格和素质指标(满分30分)。

按项目情况,满足《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招标代理单位名库规定的资质资格标准得基本分3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满分5分);

(二)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满分10分);

(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满分5分);

(四)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满分10分)。

第八条 市场行为(满分40分)。

按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满分10分);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满分20分);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满分10分)。

第九条 社会信用(满分3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一)国家以及省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满分5分);

(二)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业主评价意见情况(满分10分);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满分5分);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满分10分)。

第十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的招标代理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一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招标代理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等级均为不合格(d级),清出三亚市招标代理单位名库,2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清出三亚市招标代理单位名库,2年内不能从事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代建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业主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委托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的组成部门,依据各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进行综合评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库动态管理部门,依据对代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更新代建单位名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分为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形式发布。定期考核于当年12月31日完成;不定期考核时间由项目业主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四项内容进行评价: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基本条件(满分30分);

(二)项目评价(满分40分);

(三)现场建设效果(满分20分);

(四)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满分30分)。

按代建项目情况,满足《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代建名库规定的代建单位资质资格标准得基本分3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一)项目部机构设置情况(满分10分);

(二)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满分10分);

(三)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满分5分);

(四)项目部工作条件情况(满分5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评价(满分40分)。

(一) 前期工作(满分5分)。

履约保证金到位情况(满分3分)。履约保证金及时全部到位得3分,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及时全部到位得2分;履约保函带附加条件的得0分。

开工前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满分2分)。全部及时完成得2分,基本完成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满分10分)。

评价的依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环保与土地、廉政建设、资金管理与审计等行业规定的情况。全部很好地执行得10分,较好地执行得8,基本执行得5分,未执行得0分。

(三)现场组织和监控情况(满分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全部按合同有序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成分项工程按计划或提前完成得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基本按合同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成分项工程基本按计划完成得3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四)安全和质量情况(满分7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得7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主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5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五)进度、投资与合同管理评价(满分8分)

进度管理好得3分,较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投资管理好得3分,较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合同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5分,差得0分。

(六)代建单位的其他承诺(廉政、环保、水土保持等)履行情况(满分5分)。

全部很好地履行承诺得5分;较好地履行承诺得3分;基本履行得2分;未履行得0分。

第九条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情况(满分20分)。根据建设现场整体情况评定。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得分=a*0.1+b*0.05+c

a-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施工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b-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监理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c-检查组现场评定得分,满分5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由项目业主根据代建单位的履约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代建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的代建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代建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违规分包的;

4、代建单位庇护、串通其他参建单位应付上级或市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

5、项目工期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代建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

其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运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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