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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办发[2009]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郴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

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打黑除恶”)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省委打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打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黑除恶工作的“两个绝不允许”,即绝不允许党政干部以任何理由干扰黑恶案件的查处,绝不允许政法干警以任何借口干扰黑恶案件的侦办。严格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三个一律”、“四个不得”,即对黑恶作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批捕、起诉,从重从快定罪量刑;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劳动教养;对未达到劳动教养条件,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予以顶格处理;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所外执行,不得擅自决定所外就医或减期;对被行政拘留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批准请假或提前出所。

第五条 打黑除恶工作的重点对象: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涉边(界)、涉宗(族宗派)的黑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采砂采矿、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干扰、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等公开交易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四)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五)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聚众斗殴、寻畔滋事、伤害群众的黑恶势力;
(六)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七)在我市渗透发展或与我市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均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侦办的涉黑案件开展“回头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护伞”未打掉的不放过,违法违纪人员未查处的不放过,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未摧毁的不放过,追缴、没收非法所得判决未执行的不放过;
(三)关心和支持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
(四)打黑除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打黑除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加强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打黑除恶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打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打黑除恶工作;
(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打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研究本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打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制定《打黑除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黑恶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创建考核;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打黑除恶主力军作用,把打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情报信息进行收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三)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摸排、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下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中发现的“保护伞”及其他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办、交办。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从重从快审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审理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黑恶势力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在押黑恶罪犯的监管、改造和劳教人员管理工作;
(二)开展狱内侦查和所内检举、深挖工作;
(三)对黑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四)审查黑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依法决定对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

第十四条 武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对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抓捕、押解工作;
(二)加强对被羁押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看押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党员干部监督中,及时发现、收集和甄别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线索,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打黑除恶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把打黑除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打黑除恶工作政绩进行考核,对打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打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打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深入宣传党委、政府打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打黑除恶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并对严重影响打黑除恶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保障落实打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配合政法机关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和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房产、规划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煤和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交易活动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抢占资源、非法开采、暴力妨害公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打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对有关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根据群众对黑恶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按照《郴州市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二)被列为省打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被列为市打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调动,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进行组织调整。
(四)上述情形中,视情况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辖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
(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以终审判决为准)查处的;
(五)不主动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妨碍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辖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罚代刑、无故拖延的;
(二)对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而不予认定或改变定性使其从轻、降格处理的;
(三)在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操作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以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或者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行政问责,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信访等机关和部门应注意保护打黑除恶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审慎调查处理涉及办案人员的举报和控告。凡属诬告陷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补偿损失、恢复政治待遇。凡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办案人员被错误追责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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