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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大工商[2009]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工商[2009]143号)


各分局、市(县)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市局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等政策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局的部署意见,结合大连市农村实际情况,现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准入便农工程,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1、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兼并、联合和重组,建基地、办分厂、搞联营、连锁,实行“事前介入、事中服务、事后指导”,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

2、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属地工商所优先受理。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3、凡在农村投资兴办从事农业项目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也可以使用“实业”、“开发”、“发展”等字样。

4、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经营。

5、连锁经营的涉农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不须再办审批手续,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6、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业务(凭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签定的连锁经营合同,经营农资经营单位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7、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地区,从事小卖部、小吃部、小加工点、小理发店等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协助其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只收取工本费。

8、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自愿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凭相关证件,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

9、允许农民联合体或行业协会从事为成员服务的农(渔、畜)产品推销、原材料采购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对其及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只收取工本费。

10、对农民利用自有农机具上门为其他农户提供有偿服务或在城镇集贸市场及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11、工商所对辖区企业采取网上年检和实地年检等方便快捷的年检方式;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上门验照和窗口验照相结合的方式,以方便广大农村业户。

二、实施合同帮农工程,积极发展订单农业

12、深入农户和涉农企业,开展送法下乡和“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创建活动,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3、制定大连市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向广大农户和涉农企业推荐使用,并在网站公示。建立完善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到户、合同订单备案建档到户、合同双方诚信公示到户、合同争议调解到户机制,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14、依法查处涉农合同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充分发挥合同行政调解简便、快捷、成本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及时化解涉农合同纠纷。

三、实施品牌兴农工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15、开展“商标知识进农村”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印发《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知识宣传册》,把商标宣传、注册和保护工作延伸到农村,帮助广大农民树立以品牌促销售,以品牌促增收,以品牌促发展意识。

16、开展著名商标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经验交流活动,组织涉农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人员和农户赴农业品牌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引导帮助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地域组织和农户打造知名品牌。

17、开展涉农商标品牌信用推介和跟踪培育活动,定期发布涉农商标品牌信用信息,扩大涉农商标品牌的影响。农村工商所要和企业、村、农户结成品牌培育对子,推进“一村一品”建设。

18、帮助指导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培育、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实行市场免检准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机制,落实涉农产品争创驰著名商标的特别奖励政策。

19、从严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保护涉农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经纪活农工程,搞活农村商品流通

20、建立农村农产品经纪人档案,对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实施免费培训,促进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发展。

21、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引导帮助农村经纪人组成各类经济组织和实体,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22、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查处农村经纪人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村经纪人市场秩序。

23、开展“文明市场”评选活动,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和社会各界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进行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

24、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为其业务开展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

五、实施红盾护农工程,切实保护农民消费安全

25、在乡、村、市场、大型商场建立健全消协分会、消费者协会投诉站,使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进市场、进商家,形成受理申(投)诉、举报,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以方便农民申(投)诉、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

26、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网络。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食杂店、农村流动食品商贩和食品集散地的监管,实施农副产品快速检测;加大农村食品经营场所的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建立和实行农村食品配货车备案管理制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农村,确保农民消费安全。

27、在农资经营户中推行和完善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制度、两帐两票一书一卡制度、农资经营户诚信责任制度和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加大对农资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门店、摊点的检查,整顿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市场秩序。

28、建立工商所与属地企业联系制度,收集企业的用工信息,通过公告等形式为农民工提供招工信息。

2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农村工商所,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3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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