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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品公共建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2009]6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品公共建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2009〕6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搞好城市景观建设和容貌整治,建设一批精品公共建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城市建设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和精细化管理,把公共建筑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范围与目标

展现时代特征、承担重要社会职能的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汽车站、航站楼、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艺术中心、商业中心、酒店、商务办公等要建设成为精品公共建筑。

精品公共建筑的目标是,规划合理、设计优秀、施工精良、景观环境良好,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水准,体现先进的建筑技术水平,传承现代城市文化特色。

三、基本要求

(一)规划合理

1、精品公共建筑应在城市中心区、滨水地区、主要景观轴线、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区域选址规划。

2、总体规划阶段,要根据城市特色定位界定精品公共建筑位置和范围,确定精品公共建筑的类别和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要结合建筑所处地段划定重点风貌区。重点风貌区城市设计,要针对控制单元的景观风貌特点,明确精品公共建筑的容量、体量、形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形成以精品公共建筑为主体的城市景观。

3、加强精品公共建筑周边地段的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和雕塑小品等要素,编制周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好周边开放空间和相邻建筑物尺度,体现视觉形象的完整性。

4、合理控制精品公共建筑的用地规模,避免用地不足或土地资源浪费。着眼于百年大计,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预留建设用地。规划用地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更改。

5、精品公共建筑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设计优秀

1、城市精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国内优秀建筑师承担设计;采用国际招标的,应以国际建协的标准程序进行,选择国际知名的建筑师领衔设计。

2、城市精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3、精品公共建筑要满足功能需要,注重个性的塑造,突出时代特色和地域特征,反映现代科技发展成就。

4、周边绿化、广场、交通、夜景照明、楼体标识等,要进行专项设计,提高建筑设计和实施的完成度。

5、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保证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提高原创设计水平,达到省级优秀设计标准;

6、建筑设计费及各专项设计费,应按国家标准按期足额支付。

(三)施工精良

1、精品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流的施工企业承担,保证施工质量。

2、完善创建精品公共建筑的激励机制,创建精品公共建筑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在企业晋级和招标中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优质优价。

3、加强对精品公共建筑的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创优目标及各方质量责任,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

4、建立健全创建精品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创精品工程技术方案》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达到省级优质工程标准。

5、严格质量预控,把好图纸关、测量关、材料关、施工关、验收关,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一个良好的可控状态下。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应加强对精品公共建筑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制定精品公共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精品公共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建立精品公共建筑库,安排分步实施的建设计划,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精品公共建筑要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精品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外观造型。

(三)精品公共建筑建设的相关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管理等方面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保证精品公共建筑的建设水平和质量。

(四)精品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河北省精品公共建筑建设导引》的要求组织建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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