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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雪灾后恢复农牧业生产给予贴息贷款和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9]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雪灾后恢复农牧业生产给予贴息贷款和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雪灾后恢复农牧业生产给予贴息贷款和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雪灾后恢复农牧业生产给予贴息贷款和
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

近期我市各地普降暴雪,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一些灾区种植大棚蔬菜和畜禽养殖农户损失很大,为了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市政府决定给予受灾农户贴息贷款和资金补助。

一、补贴范围、对象

1.近期雪灾中蔬菜日光温室、春秋大棚、畜禽养殖的受灾农户;

2.由县级蔬菜主管部门指定的为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培育蔬菜秧苗的农户。

二、补贴标准

1.认真贯彻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晋农财发〔2009〕237号文件《关于对雪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给予贴息贷款和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农财两厅要求,将市、县两级所需的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

日光温室最高贴息贷款3万元/亩;大棚最高贷款5000元/亩。倒塌畜禽棚圈100元/平方米。由信用社统一提供贷款,省、县财政给予半年期的贴息(其中:省贴80%、县贴20%)。

对死亡畜禽的补助标准:肉牛1500元/头,奶牛3000元/头,猪600元/头,羊300元/只,鸡10元/只,鸭12元/只,鹅15元/只,兔子50元/只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20%、养殖户负担10%。

2.为促进灾后蔬菜设施、畜禽棚圈的重建和扩建工作,对符合补贴范围和对象的受灾农户,2010年6月30日前在信用社取得贷款用于新增蔬菜及畜禽业发展的,市县财政给予一年贷款贴息。陵川县的贴息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按70%:30%负担,其它县(市、区)的贴息资金市、县级财政各负担50%。

3.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建蔬菜大棚秧苗短缺问题,各县(市、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指定有经验的种植户培育适销对路的优质秧苗,确保日光温室、蔬菜大棚受损农户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缩短生产周期,增加收入。对受委托提供秧苗的育苗户,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三、补贴程序

1.省贴息贷款和补助

按照省晋农财发〔2009〕237号文件要求,12月15日前完成救灾贴息和补助资金的拨付和发放工作。

2.市贴息贷款

基层农村信用社将2010年6月30日前发放的用于受灾户扩大生产的贷款提交借款人所在村,经借款人本人签字、村委会主任核实签字,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经基层信用社核实盖章后,上报县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汇总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经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核实盖章后,于2010年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和负担比例给予贴息。

3.市育苗补助

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蔬菜育苗面积的核实,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将补贴面积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30%),经抽查无误后,于12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下发到农户手中。

四、补贴要求

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农信社要加强对救灾贴息贷款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对贷款户的诚信教育,确保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发挥最佳效益。对违规套取贴息和补贴资金的要按党纪政纪坚决予以查处,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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