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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鹤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09]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

为有效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鹤壁,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鹤壁市年度生态创建(包括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工作计划的县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评比条件

(一)规划编制和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生态创建的要求,编制规划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相关保障措施。

(三)通过生态创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自然环境质量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备以点带面的示范推广意义。

三、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标准,河南省环境优美小城镇、生态文明村标准,以及《鹤壁市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

四、申请验收程序

(一)生态文明村验收

1.列入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报县区环保(分)局,由县区环保(分)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市环保局正式验收。

2. 列入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3.列入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初验收,之后报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二)环境优美小城镇验收

1.列入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2. 列入国家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初验收,之后报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三)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验收

列入国家级生态县区、生态示范区创建名单、经过创建和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通过核查后报省环保厅初验收,之后报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五、资金申报和管理

(一)资金申报。按照国家环保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区或生态示范区、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的县区、乡镇、行政村可以申请国家“以奖促治”资金。由行政村、乡镇提出申请,县区政府申报,经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或经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查汇总后报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各乡镇、行政村按照施工进度向县区财政报账。县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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