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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沿海防护林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省财政厅、林业厅颁发的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沿海防护林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享受中央和市财政资金补助的沿海防护林在建和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三)加强管理,突出效益的原则;

(四)科学合理,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发展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预算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上级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四)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于每年造林结束后进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和财务两大类指标。(附件1)

(一)业务指标。沿海防护林项目的业务指标包括建设成效与项目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实施方案的合理性。

(二)财务指标。包括资金管理、会计规范,计划与资金拨付文件、合同书、验收报告、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位、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拨付方式和财务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资金支出的合规性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等级的确定。评价等级设置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包括各县(市、区)自评、市级组织评价二种方式。

(一)县(市、区)自评

县(市、区)自评是指由市林业局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2)。

各县(市、区)对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每年八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林业局。自评报告由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包括: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等具体内容。

(二)市级组织评价

市级组织评价是指由市林业局联合财政局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负责撰写、提交“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3),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内容。评价报告分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 市林业局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沿海防护林计划、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安排下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并从严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内容之一。评价结果的优劣与否将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前置条件,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以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略)

2.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略)

3.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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