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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振华苑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09]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振华苑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228号 2009年11月25日)


青岛市舜华实业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市舜华实业总公司提出由于拆迁延迟及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振华苑小区一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部分楼座建设成本增加问题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调整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剩余a9、b4、b5、c1、c2、c5、c7等楼座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35165.79平方米。

二、上述楼座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3429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3992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63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53元。

四、青岛市舜华实业总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和质量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市舜华实业总公司在销售时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上述楼座阁楼、地下室销售价格的承诺,阁楼(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300元,地下储藏室(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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