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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财采[2009]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9〕103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一期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施工单位。现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定点采购范围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自治区本级非驻邕预算单位)的小额工程项目,凡单项采购预算不超过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维修、装修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含绿化、给排水工程),原则上实施定点采购。

(二)定点采购小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有效期限

本期定点采购小额工程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中标施工单位及其优惠承诺

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施工单位及其工程、价格优惠率如下:

中标施工单位名称 中标施工单位工程价格平均优惠率施工单位联系方式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莫 翔 5891570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  王艳萍 5521775
广西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  周 芳 5589007
广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  陈 森 5581399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周昱德 3121586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  李香江 5866582
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  10%  张 辉 5636614

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施工单位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施工单位联系方式变更均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小额工程的,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由采购人在中标施工单位名单内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

(二)采购人必须与定点施工单位按中标承诺签定具体的小额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三)采购人或定点施工单位应在双方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采购计划表、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报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由自治区采购中心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四)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小额工程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审计部门或选择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向采购人征求各定点施工单位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的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二)在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定点施工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施工和服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施工的;

3.不能按承诺的施工时间完工的;

4.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5.不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在执行本期小额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或定点施工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331810。

(三)请区直一级预算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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