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10〕1013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请〔2010〕10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广东省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美术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10〕1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