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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的公告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21号)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 -2011);

二、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 -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下列标准废止:

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1986);

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1993);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199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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