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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林业局关于实行森林经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林业(农林)局:
根据省林业厅的部署,为准确掌握各地森林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森林经营工作的管理,现将实行森林经营工作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经营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要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附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半年工作总结只需填报附件1),具体时间是每年5月30日前、11月20日前上报市林业局造林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负责森林经营工作的管理科(股)、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地要认真填写并上报负责森林经营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件3)。

三、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好的做法及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等随时以信息的形式上报市林业局造林处,以便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按要求在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附件1、2、3报市林业局造林处,上报材料的电子版应在指定日期前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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