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南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
从2009年开始到2015年,由市本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设立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每年递增10%的办法,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款,设立宣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南宁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市、县(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要统筹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要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力度,确保市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加强对重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村文化广播电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对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股份制改造,实行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加强培育、辅导和支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企业,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帮助其尽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党报、党刊出版、发行单位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而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鼓励、支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市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有我市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对南宁市艺术剧院、南宁市粤剧团、南宁市邕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冠名。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的规定执行;缴纳房产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即经自治区高新科技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发生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文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规范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收费和建设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免收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我市本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治区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国家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征收幅度的按下限执行。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户专帐,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七、简化文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申办文件提交齐全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八、实行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
(一)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对列入市级重点建设的文化企业用地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非盈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盈利性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用地应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城改造中,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新的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和各类园区,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优先保证建设用地。
(二)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用地,应按税收规定征税,纳税有困难的可依法减免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各级政府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发展用地应优先安排。特别是经自治区和市本级批准的重大文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建设用地征收的有关优惠政策。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企业,可在改制过程中以补交出让金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全面建立出资人制度,确保资产保值不流失;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按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它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要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授权企业对所属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文化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可参照执行。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为企业和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实行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激励政策
(一)重点抓好中青年学者、技术骨干特别是领军人物和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培养中青年文化人才的作用。要选送一批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到全国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培训。在加强本地文化人才培养使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紧缺文化人才,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拔尖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抓好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文化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二)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区域性和重点学科基地,吸引一批高层次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文化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文化创业园,政府资助有创意和发展前景的文化建设项目,为各类文化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市政府设立南宁市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精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重奖,大力宣传和表彰为加快南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分子。积极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落实持有人才“居住证”的海内外文化人才的各项待遇。文化企业要开展包括签约制、年薪制、实行红股或股份期权奖励等各种有益探索。鼓励个人以其拥有文化品牌、创新成果和科技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入股,其持有股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商定。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职称改革方向,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