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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秀山府发[2009]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秀山府发〔2009〕61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关闭暨“双基”装备推进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338号)的要求,市政府原计划在2011年完成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现调整为2010年6月底全面完成。为做好我县整顿关闭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县共整顿关闭21家非煤矿山、2家危化生产企业。

二、时限要求

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21家小非煤矿山、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任务,2010年8月迎接市政府检查验收。其中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三分之一,2010年3月底前再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三分之一, 2010年6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关闭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整顿关闭工作是我县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平安秀山”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的具体行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整顿关闭工作,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倒排时限,全面完成整顿关闭任务。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1、乡镇的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落实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乡镇一是要督促已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尽快启动处置程序,限时依法关闭;二是要建立整顿关闭工作机构,并派驻“一对一”专门督导监管工作人员,深入整顿关闭企业监督、指导整顿关闭工作。三是要加强巡回检查,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和以技改、改扩建等为名拖延关闭时间,确保关实关死,坚决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2、部门的主要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整顿关闭情况,依法吊销拟关闭企业的所有证照,停止审批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产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同时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被关闭企业退费实施方案,及时退还被关闭企业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三)明确标准,严格奖惩

1、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是:

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年生产能力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要求的;

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⑤《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报续证的;

⑥新建矿山企业超过建设期,并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⑦越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越层越界行为的;

⑧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⑨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威胁或在地质灾害危险带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⑩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一次性死亡三人以上的,实施依法强制性关闭。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是: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重新申请的;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⑤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⑥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事故或一年内两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⑧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撤销,又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⑨位于县城人口集中区,安全生产设施陈旧简陋,生产工艺落后,整改无望的。

(2)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①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关停的;

②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且在规定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

③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和改扩建的。

(3)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

①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整改完成的;

③生产设备、产品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

④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在限期内未及时补办的。

(4)其他应关闭的企业:

①在县城城区未按要求限期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并无搬迁规划的;

②在地灾影响范围内的。

对到期不能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乡镇,县政府将起动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能按时、按质完成关闭任务,证照齐全,生产正常,管理规范,业主配合的乡镇、小企业,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补助。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整顿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多个部门,涉及不同执法主体。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县财政局要按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衔接,落实关闭奖励补助资金,并落实关闭工作经费,确保全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从即日起,由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对整顿关闭工作滞后的乡镇实施重点督导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县级督导组成员必须深入整顿关闭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督导,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关闭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县安监局杨绍忠,联系电话:76681769,传真:76685188。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县安监局邹波,联系电话:76681739,传真:76685188。

附件:

1、全县非煤矿山关闭任务分解表

2、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任务分解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县非煤矿山关闭任务分解表

序号

乡(镇)

拟关闭

矿山数

分 段 关 闭 任 务

2009.12.31

2010.3.31

2010.6.30

地下矿(个)

露天矿(个)

公告时间

地下矿(个)

露天矿(个)

公告时间

地下矿(个)

露天矿(个)

公告时间

1

中和镇

2

 

 

 

 

1

2010.1.30

 

1

2010.4.30

2

溶溪镇

3

1

 

2009.11.30

1

 

2010.1.30

1

 

2010.4.30

3

清溪场镇

1

 

 

 

 

 

 

 

1

2010.4.30

4

钟灵乡

1

 

 

 

 

 

 

 

 

 

5

膏田乡

3

1

 

2009.11.30

1

1

2010.1.30

1

 

2010.4.30

6

兰桥镇

1

 

 

 

 

 

 

1

 

2010.4.30

7

洪安镇

1

 

 

 

 

 

 

 

1

2010.4.30

8

溪口乡

5

 

2

2009.11.30

 

3

2010.1.30

 

 

 

9

官庄镇

2

 

2

2009.11.30

 

 

 

 

 

 

10

雅江镇

1

 

 

 

 

 

 

 

1

2010.4.30

11

中平乡

1

 

1

2009.11.30

 

 

 

 

 

 

合计

21

2

5

 

2

5

 

3

4

 



附件2
全县危化生产企业关闭任务分解表

序号

乡(镇)

企业总数(个)

三年拟关闭合计数

公告时间

分 段 关 闭 任 务

2009.12.31

2010.3.31

2010.6.30

1

梅江镇

1

1

2010.1.30

 

1

 

2

中和镇

1

1

2010.4.30

 

 

1 

合计

2

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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