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紧急通知
(渝安办[2009]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工作取得成效,全市打击非法生产252起,非法销售779起,非法储存178起,非法运输145起,收缴成品半成品44938件,有效的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的嚣张气焰。
近期,11月4日广西贺州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13人均系在校小学生;11月21日黑龙江省鹤岗新兴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108人,严重的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带来了十分沉痛的教训,再次给我们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市政府又发出加强安全生产、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稳定的要求。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也是非法生产经营的高峰期,从统计看我市“打非”工作形势依然严竣,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各地区要立即行动起来,继续采取断然措施,为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今冬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广大人民群众欢度2010年元旦、春节、元宵佳节,为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重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当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领导、强化纪律、积极开展“打非”工作。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一步强调区县、乡(镇)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打非”工作领导有力,做到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经费,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二、立即组织“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辖区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拉网式”无缝隙排查,特别是对一些闲置房、废弃房、山洞等隐蔽场所的排查,不放过任何可疑场所,做到不漏镇、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主城区要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点、设卡,严防产品非法流入城区。
三、加强信息统计,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目前,市、区县“打非”办已掌握重点镇246个,重点村652个,重点户2051户,重点人员2458名,各地区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新发现的重点人员和已掌握的重点人员,要纳入工作档案,落实好区县领导包乡(镇)片和乡(镇)领导包村、户,特别是要落实“一盯一”责任制,同时还要对返乡农民工进行摸底排查,严防返乡后从事非法生产经营。
四、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堵塞非法烟花爆竹购销渠道
各区县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原料、半成品流入非法生产渠道,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土壤。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凡发现合法企业将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渠道的,将视情节从重给予停产、罚款,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还要结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将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情况,作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以及违规销售氯酸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有关教育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广大人民人群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活动。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各地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并动员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检举违法行为,使非法一露头,就能迅速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