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一届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政字〔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信息与智力支持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新一届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法制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二、组成人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从我市在法学界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现在高校、科研单位或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中遴选。今后,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吸收更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来,扩大专家学者的数量,提高咨询服务能力。
三、工作方式
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研究并拟制工作意见,处理有关事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组织与协调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就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委托,就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涉法事宜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或者直接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任务;
(三)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调研、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政府法制理论研讨等活动;
(四)协助市政府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附件:1.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2.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2:
邢台市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广泛集合社会智慧,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邢台市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聘请有知识、有经验、有威望,乐于对社会法制建设献计献策的专家、学者,成立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政府法制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由专家、学者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第四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政府重大法制建设决策规划;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专业问题;
(四)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中的疑难问题;
(五)以非政府官员身份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
(六)就某个特定事项或者是某类特定事项发表专家咨询意见;
(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活动遵循合法、合理、有序、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行政要求与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六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自愿参与并承担咨询工作。
市政府主要从本市区内专业人士中聘请法制专家咨询委员。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二年。
第七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由市政府聘任,颁发证书。出席专家咨询会议或者接受市政府的委托办理事项,一般不给付报酬。
第八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市政府及法制办提供调阅涉法非保密相关资料(经批准允许的除外);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法制办提出现场调研的要求。
第九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非经市政府及法制办授权,不得对外透露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相关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或在企业及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安排召集。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择时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送交参加会议的法制专家咨询委员。法制专家咨询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三天请假。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意见经汇总后,以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做出,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反应与会专家的各种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追究的,市政府予以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从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