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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
(乌政办[2009]31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我市各单位、各族群众使用国旗庆祝,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活动,充分抒发了各族群众的爱国情感,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爱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全市各单位、各族群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悬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或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要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属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各区(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收回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取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实际,举行庄严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工商、质检、环保、市政市容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普及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国旗知识的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爱护国旗的意识,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使用国旗。

八、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国旗升挂、使用和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强化责任,确保国旗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九、近期,各区(县)、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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