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象山县涂茨镇珠山村青岭脚等三个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甬土资整[201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象山县涂茨镇珠山村青岭脚等三个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甬土资整〔2011〕12号)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象山县鹤浦镇南田涂二期(一)等3个耕地开垦项目立项的请示》(象土资整〔2011〕2号)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查,我局认为象山县涂茨镇珠山村青岭脚等三个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该批项目开发造地总面积164.4097公顷,开发前耕地面积0公顷,规划新增耕地面积118.8932公顷。项目实施后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因此,同意对象山县涂茨镇珠山村青岭脚等三个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进行立项。
特此批复。

附件:宁波市2011年度第二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清单(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