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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菏泽市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办发[2009]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群体,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行农村五保政策,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直接体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同时,对于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妥善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问题作为新时期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严格按标准确定五保供养对象。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申请五保供养具体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在全村公告无重大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五保供养待遇。各县区要严格掌握条件,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将所有应保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到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依据。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规定,根据目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五保供养内容实际,确定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敬老院五保供养运转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供养标准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三)健全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支付机制。资金保障是建立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各县区要按农村五保供养“基本生活财政保障,省、市、县、乡四级分担,县级统筹集中发放”原则,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经费分担责任明晰、归集渠道畅通、发放及时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县区民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提报下年度五保供养经费预算,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本县区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额和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经费需求,在统筹考虑上级补助基础上,合理确定本级财政五保供养经费预算,并积极做好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五保供养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封闭运行。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形式。集中供养经费支付,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无帐户的,经费拨付到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五保供养机构所需物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集中采购、配送。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基本供养经费纳入“一卡通”发放的,按程序,先由县区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各乡镇分散五保供养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库按标准支付代发银行,五保对象到代发银行领取;供养经费未实行“一卡通”发放的县区,要积极筹措,科学运作,确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
(四)认真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问题。“保医”、“保葬”是五保供养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制定医疗体制改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五保对象的医疗问题,制定医疗救助方案,五保对象要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列入救助计划,列支五保供养经费,要充分考虑“保医”、“保葬”的费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费用的落实。要逐步建立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相衔接的五保医疗救助制度,将五保对象参与新农合个人缴纳费用,纳入县区财政列支,患大病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优先给予救助,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所需丧葬费,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五)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近年来,我市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强化,供养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部分敬老院仍存在规模小,房屋设施陈旧、老化,供养能力弱等问题。各县区要将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快改造步伐。要组织对本县区敬老院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底,设施老化、基础条件差、供养能力弱的敬老院,要尽快制定改造扩建合并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切实提高供养能力,增强保障功能,确保实现70%的供养率。要不断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抓好建章立制,层层落实责任,逐步实现全市农村敬老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各县区要不断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传统美德,积极支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院办经济为补充的农村五保供养运营新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着力研究解决五保供养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五保供养资金,并认真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五保供养资金未实行县级统筹的,要尽快落实。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五保供养工作搞得好,政策落实到位的,给予通报表扬,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降低供养标准或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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