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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是建国60周年,也是我市烟花爆竹由“禁放”改“限放”的第二年,为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祥和、文明、欢乐的新春佳节,现就做好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审批,全面落实许可证制度
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分布”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监管,尤其要对经营规模、位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核,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单位)持相关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购买及运输申请,并填写《烟花爆竹流向监控登记表》,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要严格实行标识管理,凡2010年春节期间在兰州限放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箱上必须加贴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监销防伪标识”,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流入我市,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限放管理,规范焰火晚会的审核审批
2010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3月1日(正月十六),继续对近郊四区实行限放烟花爆竹管理,严禁在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单位、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电影院、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南北两山绿化区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厂、仓库、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对焰火晚会的审核和管理。尤其要对烟花爆竹品种质量和燃放单位、作业人员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查,确保燃放安全。对违反限放管理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工具,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限、禁放区域、燃放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要发动居民群众对存在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和销售未张贴“监销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及时举报,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质监等部门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安全燃放。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县区政府和公安、安监、交通、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专人,组成督导检查执法组,佩戴统一标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要重点查处无照或超范围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包装标识不全、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查禁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各警种协同配合,采取定点检查和路面机动巡逻等多种方法,加大对进城车辆的检查力度。同时,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与治安大清查行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空闲厂房和外来人口聚居区、路边小商店、小饭馆及中小旅店等易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场所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确保公共安全。各县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上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718425)。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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