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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9]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9〕38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的请示》(明政文〔2009〕1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石柱水库库区水域及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石柱水库整个汇水流域(若遇截洪沟以截洪沟为界)。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督促保护区周边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工作,落实水源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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