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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鲁俊、郑雨: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鲁俊、郑雨为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鲁俊为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鲁俊(注册证号11001268)、郑雨(注册证号31050022)、陈少瑜(注册证号11030113)、马良(注册证号31080015)、张芳(注册证号31070005)共5人为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办公地址在上海湖滨路202号8楼。

六、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上海弘鑫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报我局备案,并到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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