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关于做好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

【发文字号】 陕价监测[20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关于做好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陕价监测[2011]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部分县(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

因过度担忧日本核泄漏事故影响,误传含碘物品可以防辐射,我国沿海部分地区食盐市场因群众抢购出现较大波动。从3月16日下午开始我省陕南、关中部分地区也发生抢购食用碘盐的现象,至17日上午,抢购已漫延到全省各市,一些地区中小超市、零售商店等销售点由于库存少导致食盐脱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启动食盐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为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决定从2011年3月17日起启动我省食盐应急价格监测工作。按照《全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陕西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相关警情规定,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要立即启动食盐市场价格动态一天一报制度和紧张警情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接听食盐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实时监测市场价格动态,每天15时前,将当天食盐市场价格动态向本级政府领导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报告。对抢购情况蔓延等,应立即上报省局价格监测分局。

二、要求

1、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食盐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确保工作及时启动和有序开展。

2、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要深入市场一线,坚持每日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快速掌握市场变化,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反应和报告最新动态。还要充分利用好现有价格监测网络和信息传递渠道,发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企业价格监测员的作用,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努力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和监测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3、当突发性事件平息,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食盐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各地可自行恢复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省局价格监测分局  联系人:田 岗

电 话:029-87291415

手 机:13991235631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