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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开展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农委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农委关于开展本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1]50号)


各宠物诊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推动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着力提升犬只狂犬病的免疫覆盖面,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本市将组织开展部分宠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黄浦、静安、卢湾、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9个中心城区内已批准的宠物诊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必须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经营2年以上的宠物诊疗机构(截止到2011年3月底之前);

2、宠物诊疗机构诊疗面积在200 m2以上,内部布局合理,诊疗设施设备齐全;

3、至少具有4名执业兽医师或注册兽医师,或者至少具有2名执业兽医师或注册兽医师和2名执业助理兽医师或兽医从业资格的兽医专业人员;

4、具备10 m2以上独立的免疫室,免疫室与诊疗场所相对隔离,并配备犬只狂犬病免疫必需的冰箱、电脑、网络等设施设备。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宠物诊疗机构自愿提出申报,填写《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见附件),于3月底前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四、组织评审

4月上旬,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将组织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择优认定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五、结果公示

4月中旬,将拟认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的宠物诊疗机构名单在市农委政务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认定的免疫点签订免疫点服务承诺书,领取并悬挂认定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犬只狂犬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3月15日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

诊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 
执业兽医姓名 
助理兽医姓名 
诊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请于右栏“√”选)
宠物诊疗机构的诊疗面积m2
独立设置的免疫室面积m2
电脑和上网设备有 无
疫苗储存、运输的专用设备有 无
临床检查、动物保定、医疗废弃物存放设施有 无
免疫、环境用消毒药品有 无
抗过敏、抗应激的抢救用药品有 无
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相关协议有 无
内部管理、疫苗管理、卫生消毒、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有 无
诊所申请主要理由(不超过200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诊所在填报申报表时务必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现场验收时请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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