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建监〔2009〕6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9]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这条主线,以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统筹集中专项治理工作与完善工程建设日常监管,与治理商业贿赂和构建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反腐败体系,与加强行风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项工作的内在关系,推动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破解发展难题,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经济政策,服务于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建设的大局;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努力建设责任、服务、廉洁和法治政府;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程建设体制和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保障工程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阶段目标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工程建设和交易依法公开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规范科学的市场运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规划、市场、质量、安全等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得到严肃查处和有效遏制。
二、重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包括六个方面21项重点工作。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进评标办法,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合理周期和造价,重点加强对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规范设计变更和合同履约行为,健全设计变更依法审查合同履行信用评价制度。深化建筑工程造价改革,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定额。
2、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情况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实地查勘、责任追究、层级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程序和内容,加强部门协同,实行超前服务。
厅责任单位:市场处、质安处、省招标办、省造价站。
(二)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创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逐步取消资格预审对投标企业数量限制,实行综合最优价、优质优价和鼓励创优、文明施工等支持性政策。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网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网络化、系统化管理。修订出台《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规章。
4、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统一实施全省建筑市场准入标准和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规则,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区别不同投资性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合同履约监督执法,建立健全招投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会同监察部门进一步解决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
5、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重点对其资信、管理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实行代理项目负责制,落实机构和人员职业责任。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巡查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进行检查和量化考核,强化市场清出。集中开展代理机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逃避监管、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出台《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执业规范地方标准。
6、规范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科学设置专业门类,优化专家结构,不断提高资深专家比例,满足市场需求。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培训、考核机制,完善评标行为评估制度,加大动态监管和清出力度,提高评标质量。进一步规范专家使用,推行专家异地评标。结合建筑工程招投标特点,出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7、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以构建公开透明工程交易和依法监管平台、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以及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为目标,依托各地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快推进全省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建立。加强与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组建全省统一有形市场建设和运行的领导机构,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建设责任。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运行完善后,提请省人大修订《河北省建筑条例》,将有形建筑市场发展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加大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场所设施建设,推进交易和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交易中心平台承载和运行功能,实现应招标的工程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总体要求。抓好秦皇岛、唐山两市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全省工作的指导。
厅责任单位:市场处、省招标办。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8、牵头开展规划专项治理活动。认真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密切与监察、国土、环保部门的联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出台《河北省开展规划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治理各项任务。
9、完善规划管理配套法规制度。配合省人大做好《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工作,推动有部分立法权的设区市出台相关规划法规。建立健全控制性详规编制与审批、规划条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等制度。会同监察等部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
10、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突破容积率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涉及到的其他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严格容积率变更审批程序,容积率变更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和变更方案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最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加强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情况、城乡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和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情况3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2、加快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审批进度。2010年6月底前,力争设市城市和县城完成覆盖全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13、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巩固成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继续开展“阳光规划”活动,加强规划展馆(厅)和规划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建设,推进规划审批全程政务信息公开,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听证和公众参与程序和办法。
厅责任单位:规划处、村镇处、监察室、省监察办。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4、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分结合、责任清晰、协调联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出台《河北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提高监管效能。积极推进工程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和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15、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细化安全措施,坚决防止重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厅责任单位:质安处、省质量总站、省安监办。
16、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完善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保证进驻人员到位、专业配套和落实监理责任。改进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强化监理企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评审,纠正随意压低监理费用行为。探索有效途径,强化监理企业独立有效履行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全方位监理的第三方职责。加大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
17、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务企业,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制定全省建筑劳务基地布局和发展规划,做好人员资源储备。创新劳务工人培训、输出和就业机制,加强劳务基地和培训学校建设,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加大劳务工人输出总量和“高、精、尖”工种输出总量。规范建筑用工行为行为,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
厅责任单位:厅市场处、省招标办。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8、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按照省统一要求,制定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标准和程序,完善建筑市场计算机监管系统和工程信息发布、查询系统,对建筑工程招标信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履约、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开,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
厅责任单位:市场处、质安处、信息中心、省招标办、省质量监督总站、省安监办、省造价站。
19、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发布管理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强力推进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建设企业、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实现省市之间、与建设部和有关外省市主管部门(主要是京津冀共同建筑市场)之间,与我省工商、税务、监察、金融和商务等部门之间信用信息联通、互认和共享。出台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奖惩办法,以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为重点,与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开展信用评价和奖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机制,提高行业守信程度。
厅责任单位:市场处、质安处、信息中心、省监察办、省招标办、省质量监督总站、省安监办、省造价站。
(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20、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建设稽查工作,把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以治理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特殊区域、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开展针对性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研究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特点,创新案件查处方式,注重查处实效,切实解决好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问题,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21、健全案件查处工作机制。畅通案源渠道,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和网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注重从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和质量安全事故等过程中排查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活动,营造惩戒与教育结合的良好氛围。
厅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省监察办。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治理工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分四个阶段进行。国家对相关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广泛动员部署(2009年12月底前)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附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专门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各设区市建设系统成立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传真),请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0311-87907785,邮箱:jst301@163.com)。
2、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工作进度、政策措施等要求。请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治理方案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深入排查问题(2010年3月底前)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企业自查自纠活动,摸清实际情况和问题,掌握涉及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的底数。自查自纠既要认真查找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注重查找自身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
2、认真处理查出问题。对自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是否能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等,依法依纪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相应处罚、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3、进行重点督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市县以及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厅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对开展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本阶段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情况报告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进行整改(2011年6月底前)
1、及时纠正问题。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强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3、推广典型经验。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坚持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重点针对制度漏洞、管理薄弱环节,兼顾规范市场主体和执法主体行为,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9月底前)
1、开展“回头看”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尚未完成的要督促加快进度。
2、总结和部署下步工作。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谋化发展思路,周密部署下步工作。组织召开全省总结表彰大会。
请各设区市将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前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抓好本系统、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要把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处理好专项治理工作与相关工作的关系,增强工作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制度,深入基层和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严格督查工作落实。加强对治理工作迟缓地区、部门重点督查,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严格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找准症结,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
附件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
冯玉库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副组长:
梁 军副厅长
成 员:
杨杰伟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于文学法规处处长
王毅忠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吴 铁城乡规划处处长
王增文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
李建秋城市建设处处长
牛彦平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封 刚住房保障处处长
王志强村镇建设处处长
丁金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全喜建设监察办公室主任
时玉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邵立淼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站长
朱奕峰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办公室主任:
杨杰伟(兼)
副主任:
唐彬、郭敬国、李铁军
工作人员:
许维峰、李军建、张晗、齐永波